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表

 

項目

機構

收費項目

收費金額

核定標準

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

1.復健治療費(全日)

依健保收費標準給付

本項收費包含: 1.人事費。

2.各類治療費,如:一般心理、一般團體心理、活動、康樂、產業、職能、會談、一般行為、護理指導及相關服務等。

3.其他雜項,如:不計價藥材成本、建築與設備成本、水電費支出、廢棄物處理、電子資料處理及行政作

業成本等。

2.復健治療費(夜間)

依健保收費標準給付

3.復健床位費

250 元/日

本項收費包含:住宿費、冷氣費及機構相關設備之修繕費等。

4.伙食費

200 元/日

 

5.其他自費項目

實支實付

非復健治療服務費,依照契約雙方合

意之項目訂定。

 

  1. 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收費項目編號 3 至 5,如同時領取社會局「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」,機構僅得向家屬收取上列費用之差額。
  2. 機構各項費用不得超過上列最高收費標準,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。
  3. 機構收取之費用,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。
  4. 以全民健保身分收治者,機構就收費項目可向健保局請領給付者,不得重覆向病人以自費方式收取費用,悉依全民健保規定辦理。
  5. 倘有特殊情況之收費,應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明報請本局核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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